某檢察院指控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人首先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gòu)成,不能認定構(gòu)成此罪;除此之外即便構(gòu)成犯罪,本案也應當以單位犯罪追究被告人張某某等人的刑事責任,鑒于本案存在免除處罰情節(jié),且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jié),懇請貴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對被告人張某某依法公正判決。
【辯護詞 】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張某某親屬之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依法出庭履行職務。通過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參加今天的庭審,辯護人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關(guān)于本案定性: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能成立。
從本案事實來看,被告人張某某不符合該罪的主客觀要件。具體闡述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該罪的客觀要件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nèi)以貨幣、實物、股權(quán)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綜合上述分析,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特征,不符合該罪的客觀要件。
二、不符合主觀要件
構(gòu)成該罪要求主觀上應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資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內(nèi)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發(fā)生擾亂金融秩序的結(jié)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jié)果發(fā)生。從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來看,行為人應有將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貸的目的。
(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主觀上并不明知天津向向仁公司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內(nèi)容不合法。
被告人張某某主觀上缺乏違法性認識。非法吸存罪并非普通犯罪,也并不像故意殺人罪一樣為老百姓所普遍知曉。即便從事法律專業(yè)的人士也不見得就完全知道這一罪名的概念、特征。被告人張某某并非從事法律專業(yè),根本認識不到向仁公司吸收客戶投資的這種方式、內(nèi)容是非法的。公安機關(guān)偵查過程中對張某某所做所有筆錄并未問及是否知道向仁公司是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告人張某某是否明知向仁公司非法吸存證據(jù)不足。
“天津向仁公司將以自有資金保障甲方的投資本金和固定利息”,天津市永誠泰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也出具了保證合同用于保障投資風險。在這種雙保險的情況下,被告人張某某沒有理由懷疑向仁公司的合法性。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被告人張某某也是受騙者。
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某與向仁公司是否存在犯意聯(lián)絡的問題。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與向仁公司不可能存在犯意聯(lián)絡。
(二)、從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來看,行為人應有將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貸的目的。首先被告張某某肯定不符合該條規(guī)定,甚至真正吸收存款的向仁公司吸收存款的目的是用于房產(chǎn)投資并不是用于信貸。
由此可見,被告人張某某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觀要件。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某某不管從行為上還是從主觀想法上并不符合該罪的主客觀要件,與向仁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所以不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此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能成立。
三、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介紹客戶劉淑珍進行投資理財?shù)男袨閼ㄐ詾槁男行袠I(yè)職責的行為,屬合法行為。
(請法庭注意!是劉某讓張某某幫其投資的!)。
當今社會,有錢人委托專業(yè)理財師進行投資理財是很正常的現(xiàn)象,從而催生了投資理財師這個行業(yè)。投資理財師這個行業(yè)有以下特點:
(1)理財師的職責有兩方面:
①投資人將資金交給自己信任的理財師進行投資管理;
②理財師給自己的客戶提供理財信息,介紹客戶投資理財。
(2)投資理財顧問在介紹客戶投資理財過程中抽取提成作為報酬。
(3)是否投資由投資人決定。結(jié)合本案,張某某作為劉某的私人投資理財顧問,給自己的客戶提供理財信息,介紹客戶投資理財是在履行職責,在此過程中抽取提成作為自己的報酬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權(quán)利。而且是否投資也是由劉某自己決定。因此張某某的行為并不違法更不構(gòu)成犯罪。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某某作為劉某的投資理財顧問,給其提供理財信息、介紹理財產(chǎn)品是在履行顧問職責,而且該行為也符合投資理財師的行業(yè)規(guī)則,應屬合法行為。
第二部分:法律適用,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系理財公司職員,其職責內(nèi)容就是幫助自己的客戶進行投資理財,所以,張某某介紹劉某向向仁公司進行投資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是單位行為。
單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guān)、團體為本單位或者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gòu)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犯罪。單位犯罪有兩個特點:
1、由單位的決策機構(gòu)作出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
2、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辯護人認為,本案符合單位犯罪的上述兩個特點,應以單位犯罪對被告人張某某定罪科刑。
二、為本單位北京大眾聯(lián)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謀取利益。
第三部分—關(guān)于量刑: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之情節(jié)。
一、被告人張某某具有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
1、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guān)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0〕60號第一條,具有主動性、自愿性,符合立法本意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據(jù)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之行為完全符合該項規(guī)定。
(2)如實供述:被告人張某某歸案至今,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
2、從犯情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受被告人安某、劉某指使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僅起到次要、輔助作用,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認定其從犯地位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1)非本案犯意的提起者:被告人張某某是在公司老板安某的命令下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2)并非公司的決策人員:被告人張某某指示一個小的理財業(yè)務員,并非大眾聯(lián)合公司高管,沒有權(quán)利也沒有機會參與公司決策。
(3)非人員糾集者:被告人張某某在本案中是被糾集者的角色。
(4)非吸存行為的主要實施者:本案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主要由大眾聯(lián)合公司老板組織策劃,由理財經(jīng)理劉某負責實施,故其并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主要實施者。
二、被告人具有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
1、被告人張某某退繳了全部非法所得,依法應予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非法獲利情況,并主動將非法獲利退繳給公安機關(guān)。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可對其退贓行為酌情從輕處罰。
2、被害人劉淑珍的所有投資已在案發(fā)前返還,希望量刑時予以考慮。
3、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十條之規(guī)定,自愿認罪屬于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請合議庭充分考慮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對其從輕處罰。
4、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主觀惡性較輕,人身危害性較小,建議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fā)[2010]9號】第14條規(guī)定,對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依法可從輕處罰。
其一,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并不明確股權(quán)基金、私募基金的特定要求,并未認識到其行為構(gòu)成犯罪,并非有意觸犯法律,亦非有意造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顯現(xiàn)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希望法庭予以考慮。
其二,人身危險性不大:被告人劉誠念此前無犯罪之前科,且認罪、悔罪,再犯可能性相對較小,屬于人身危險性較小的被告人。
三、免除處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符合上述免除處罰情節(jié),理由如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體向仁公司在獲得投資后能夠?qū)⒋蟛糠仲Y金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主要用于房產(chǎn)經(jīng)營)
2、在案發(fā)前及時將被害人劉某的全部投資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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