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未成年;初犯;偶犯
【案情簡介】
2006年5月4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攜帶尖刀來到本區某鎮某莊被害人王某某的住處,翻墻入院,鉆窗進入室內,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對王某某頸部連刺數刀,致其當場死亡。隨后,被告人又在屋內的炕柜內翻出5000余元人民幣竊走。檢察機關以張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提起公訴。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辯護要點】
王雪莉律師接受委托后,通過會見張某某、分析研究證據材料,認為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屬定性不當,應以搶劫罪追究被告人張某某的刑事責任,并根據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不穩定、先供后翻的情況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指出被告人所謂報復殺人的故意不成立。
辯護人憑借其深厚而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及嫻熟的刑事訴訟技能,充分運用公訴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論證了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犯罪,而非故意殺人犯罪的觀點,并從張某某具有未成年、初犯、偶犯等諸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承辦結果】
經過庭審,法院充分采納王雪莉律師的辯護意見,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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