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對于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周歲才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01)“毒品”的定義
(02)“走私毒品”的認定
(03)“販賣毒品”的認定
(04)“運輸毒品”的認定
(05)“制造毒品”的認定
(06)選擇定罪和不實行并罰的原則
(07)追究毒品犯罪的年齡
(08)關于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累計計算數量的問題
(09)對非法收買毒品和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性質的認定
(10)對販賣假毒品案件和摻假毒品案件性質的認定
(11)關于毒品案件中證據的認定
(12)關于一罪與數罪的認定
(13)正確區分和認定毒品犯罪的共犯
(14)關于盜竊、搶劫毒品犯罪的性質
(15)“其他毒品數量大”及“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認定
(16)“情節嚴重”的認定
(17)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的毒品數量標準
(18)關于毒品的含量問題
(19)關于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適用法律和量刑的問題
(20)關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立功的認定
(21)關于適用財產附加刑問題
(2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
(2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認定
(2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認定
(2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認定
(2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認定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五)、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六)、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七)、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八)、容留他人吸毒罪
(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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