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 組織考試作弊;不予批捕;撤案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秦某系某醫藥公司的銷售主管,因業務來往結識了醫藥代表陳某。2016年6月的一天,陳某告知秦某其對外提供“橡皮”考試作弊器用于執業藥師考試。后秦某將準備參加執業藥師考試的葉某介紹給陳某,為陳某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了客觀上的幫助作用。案發后,秦某于2016年11月5日被我市某公安分局抓獲并刑事拘留。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考試作弊行為破壞了考試制度最為重要的公平性,在國家組織的重大考試中存在的作弊案件,尤其是團伙性質組織的作弊案件屢禁不止。為此,刑法修正案(九)對組織考試作弊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刑法規制。本案是我市首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組織考試作弊案,涉案人數較多、社會影響較大、關注程度較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犯罪嫌疑人秦某作為涉案人員之一,被羈押在我市某區看守所,并可能面臨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罰。
【辯護要點】
秦某被羈押后,其家人忐忑不安,慕名來到行通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業務主任何春景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秦某,又與公安機關的辦案民警當面進行了充分溝通交流,詳細了解了秦某涉嫌的罪名、案情及案件背景等情況。
通過會見、溝通等工作,何春景律師了解到,本案系《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以來,該區發生的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且涉案人數較多,市、區兩級公安機關高度重視,加大偵查力量查辦本案。但通過認真研習法律規定,何春景律師敏銳地發覺本案可能不構成犯罪,多次與承辦此案的警官、檢察官進行了面對面的溝通,并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交了詳細了取保候審申請書、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書。最終,律師提交的意見被全部采納。
本案犯罪嫌疑人秦某作為涉案人員之一,被羈押在我市某區看守所,并可能面臨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罰。
本案取得的重大勝利表現在三個方面:
1、通過多方溝通,成功地幫助當事人秦某洗脫罪名,使其充分地感受到法治的尊嚴。
2、通過充分溝通,幫助偵查機關成功地避免了冤假錯案的產生,維護了國家機關的司法權威。
3、通過釋法說理,為組織考試作弊案的辦理提供了典型案例,具有參考價值。
【裁判結果】
秦某刑拘期滿后即被釋放,后公安機關撤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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