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陳婕律師
【關鍵詞】 非法集資罪、集資詐騙
【案情簡述】
2009年至2012年初,被告人馬某伙同被告人侯某某以借款放貸、收購、經營典當行及干工程等名義,以月息12%-25%的高額利息,騙取被害人曹某某、劉某、宋某某等人,及上述人員發展的不特定人員,共計58人的巨額錢款。除返還被害人的本金及利息外,造成被害人的損失共計人民幣2568.65萬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辯護要點】
行通律師事務所業務主任陳婕律師接受委托后,根據案情需要,針對本案被告人研究、制定最為有效的辯護方案,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當事人利益。依據本案具體情況,辯護人結合卷宗材料的查閱及會見被告人等情況,針對指控數額及被告人的地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雖然沒有改變指控數額,但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
【裁判結果】
某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馬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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