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趙瑞祥律師
【關鍵詞】 聚眾斗毆;持械;不起訴
【案情簡介】
2014年10月3日,犯罪嫌疑人解某因與被害人曹某、楊某某等人發生矛盾,糾集楊某等9人持棍棒、斧頭等兇器,在天津某區臨港工業區某簡易房內,將曹某、楊某某二人毆打致傷,經鑒定,曹某的損傷為輕傷一級,楊某的損傷為輕傷二級。事情發生后,當事人楊某及其親屬委托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趙瑞祥律師作為其辯護人。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辯護要點】
1、楊某非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同時也并非積極參加;
2、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良好;
3、本案認定楊某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懇請檢察院對楊某作出不予起訴之決定。
【承辦結果】
檢察院采納律師的觀點,認為楊某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故依法決定對楊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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