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6日,在山西中北大學校園內,一名該校2018級的學生時某在補考時被監考老師發現其作弊行為,隨后老師收走其試卷,考試資格和當前學科成績被取消,離開考場后,時某在微信上給母親發了告別信息,隨后這名學生在學校墜樓身亡。
一、準確定性,厘清法律責任歸屬
近年來,大學生自殺的校園慘劇屢見不鮮。有媒體報道大學生自殺常見原因:一、心理障礙;二、學習和就業壓力大;三、情感受挫;四、生理疾患;五、經濟壓力、家庭因素。那么,回歸到法律層面,大學生自殺事件的法律歸責機制是什么?警方的處理自殺事件流程?常見的校方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死傷類案件調解有哪些規律?筆者試圖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不足之處請同行指正并不吝賜教。
一旦出現自殺事件,首先要確定自殺是否為行為人自己的意愿,有無他殺可能。如是是行為人自己的意志,那么校方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無侵權、失職或者瀆職行為,在死亡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責任比例大小。如果行為人的死亡結果系校方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失職、瀆職行為導致,那么校方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涉嫌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責任,因此,準確定性是前提。
在實踐中,由于校方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直接侵權導致自殺事件發生的非常少,承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也并不常見。常見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基于安全保障義務,注意義務、補充責任而承擔有限的民事責任。因為大多數大學生已經成年,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選擇以自殺的方式結束生命,其理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學生自殺、自傷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這也更成為校方的“免責金牌”,但這是否意味著校方完全無責呢?
筆者認為學校有無法律責任的前提是學校是否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如果校方在管理與教育過程沒有失職、瀆職行為,履行了相應職責,則校方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僅在人道主義范圍內給予學生家屬適當慰問金。但是如果校方及相關責任人員未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注意義務,沒有履行相關監管教育職責,應該視行為不當程度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二、自殺類事件處理程序總結
當自殺事件發生后,首先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性質。一般校方或者家屬會在第一時間向警方報案,警方經過實地勘驗、尸體檢驗、走訪調查,查詢監控后,綜合各個方面情況給出定性。先排除他殺可能,給出是自然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自殺屬于非正常死亡)的定性。如果定性為自殺事件而非案件,那么警方的工作基本結束,家屬與校方進行協商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與校方的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如果家屬對警方出具的結論不認同,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因為并非所有的自殺誘因都能水落石出,家屬去推測和質疑調查結論也屬正常,但調查結論是根據客觀事實和證據得出,而不是依據死者家屬的推測、直覺作出,它具有客觀性。同理,如果是刑事案件也不會因為家屬主動放棄調查或者已經賠償諒解而終止偵查。
自殺事件的卷宗材料并不對外公開,律師也無法憑借手續去調取案卷材料。但是如果家屬、承辦律師有需要,可以找到案件承辦人了解相關信息,包括有權了解定性的原因,案發時間、地點、現場圖、尸表檢測情況、血液檢測結果、相關人員的筆錄、自殺者遺留的遺物、生前檔案資料、約見法醫等等。如果因為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相關案件材料。(如下圖【1】)
三、學校在教育與管理過程中常見問題
1、校方有無對學生上課情況進行正常考勤
例如,在黎某等訴廣州市某學院一案中,學生黎某曠課至校外出租屋內燒炭自殺,黎某父母以學校未能及時掌握黎某曠課一周情況也未及時通知原告為由起訴學校。庭審過程中,盡管學校提供完整的考勤記錄表、輔導員與學生談話證明包括警方死亡認定書等,證明學校已履行安保義務,并反駁原告關于黎某曠課一周的訴由,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案情后依然認為,本案事故發生時為周一正常上課時間,在黎某沒有回校正常上課的情況下,廣州市某學院未能及時通知黎某的父母,即為管理不嚴,視為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最終判決學校承擔 20% 的責任。【2】
2、教師在教學和管理過程中是否使用了言語或者肢體暴力
在司法實踐中,因老師教育行為不得當,對學生使用語言暴力或者肢體暴力導致學生無法承受心理壓力而自殺的案例也屢見不鮮,山西某地高校教師王某因涉事學生來自于偏遠地區,因平時英語成績較差、口語發音不標準,從而遭到授課老師王某的嘲諷,該生覺得在大庭廣眾之下丟掉了顏面,回到宿舍后自縊身亡。《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教師禁止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實踐中語言暴力同樣也不被容忍,因此,如果學生是因為教師在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其使用語言或者肢體暴力而自殺,則校方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3、事發區域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依據《辦法》第4條之規定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該規定意味著學校在硬件設施上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事發區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其實在一定程度上為學生自殺創造了條件,則學校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例如高校內有一施工場所,正常情況下施工場所未經許可不可擅入,夜間需關閉施工場所,如果由于工作人員疏忽大意未關閉,結果當晚有一大學生闖入該施工場所,從樓頂一躍而下,通過自殺的方式結束了生命,這里學校就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
4、對有自殺傾向的學生是否進行了心理輔導和干預
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設標準(試行)》的通知(2011年2月23日)之規定 高校應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重視心理健康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充分發揮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網絡的作用,通過新生心理健康狀況普查、心理危機定期排查等途徑和方式,及時發現學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機情況。學校要對有較嚴重心理障礙的學生予以重點關注,并根據心理狀況及時加以疏導和干預。應加強對患精神疾病學生康復及康復后的關注跟蹤。
例如山東某高校學生王某因某科考試未通過擔心拿不到碩士學位而產生悲觀厭世的傾向,經同班同學向輔導員及班主任反映后及時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和勸解,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在校由老師與同學輪流關照其學習和生活狀況,在家由家人密切關注其精神動向和行為動向,如果該生趁學校老師照看不注意而外出,最終導致自殺悲劇發生,學校已經盡到了疏導和干預的義務,則不應當承擔責任。如果學校相關責任人員在發現該情況后沒有及時采取疏導和干預措施,聽之任之導致自殺行為產生,則學校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5、事發后,校方是否盡到了相應職責,是否存在不當行為
(1)事發后,校方是否盡到及時通知義務
依據《辦法》第15條之規定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所以,在學生發生事故后,學校有義務第一時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通知家屬介入是避免自殺事件最為直接有效的方式。
(2)校方是否盡到了了救治職責并留痕
校方免責的前提是已經履行了相關救助職責,行為并無不當。依照《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舉證的相關規定,校方作為處理事故的責任人,舉證義務在校方。即其應當提供證據證實對學生進行了積極和及時的救治,并且行為并無不當。因為作為家屬不具備掌握該證據的現實可能性。校方關于處理學生應急事件的規章制度也不對外公開,所以,不論是依據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校方均有責任對事發后救治工作的開展進行說明。證實學校發現后做到了迅速啟動危機事件預案,及時搶救傷員,報告有關部門,通知父母、其他近親屬或者法定監護人,并做好了相關信息通報工作。
四、傷亡類案件代理商談技巧
在發生自殺事件后,即便學校沒有責任,依據通行的做法,學校也會基于人道主義給予死者家屬適當的補償。所以,協商是解決此類事件的主流方式,因為訴訟對學生家屬意味著更大的風險和更多的成本。如果有律師介入協商過程,對于提高協商效率和維護合法權益都大有裨益。如何代理家屬與校方進行協商,筆者嘗試把它放在傷亡類案件中歸納總結。
在涉及傷亡的案件中,調解或者協商是必經的訴訟或者非訴訟環節,我把它理解為一個談判的過程。作為死者家屬一方要索賠,作為加害方需要賠償,筆者嘗試總結在辦理傷亡類案件的調解中有哪些規律可以遵循。
1、建立信任關系并說服已方當事人。
作為傷亡家屬的代理律師,往往承辦案件任務急、壓力大,還要隨時應對家屬的情緒化。所以,代理之前有一個很重要的大前提,即雙方建立充分的信任關系,說服己方當事人首先與律師保持統一底線和原則,其次同意律師制定的談判策略,再次最大化配合律師的工作。筆者認為這是律師開展調解工作的前提。防止在辦案過程中讓當事人指揮律師如何操作,甚至完全被當事人牽著鼻子走。如果當事人不能充分信任律師或者與律師保持統一的觀點,律師將會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做已方當事人的工作。
有一些常見的細節供大家參考,如果當事人經常給律師發一些類似案件的案例、法律法規、新聞,或者在某一段時間內當事人電話或者信息很多。很可能意味著律師就某些問題沒有向當事人溝通、解釋清楚,也不排除當事人開始質疑律師的工作,建議承辦律師約當事人到所面談,為當事人解除疑慮。原則為能夠當面溝通則盡量當面溝通,條件不具備可以選擇電話溝通,盡量不要選擇用微信或者郵件方式去溝通。一是說不清楚,二是顯得律師不夠重視,三是可能會埋下隱患。
2、跳出來,躲出去
在辦理傷亡類案件過程中,由于家屬沉浸在失去親人的巨大悲痛之中,往往比較情緒化。有時會不斷催促律師加快談判進程,因為此類案件處理過程普遍比較漫長,不會很快呈現結果。所以,不論家屬多么慌亂,情緒如何糟糕,律師必須保持冷靜不能受到家屬情緒影響,也不能輕易被家屬情緒所左右。因為律師此時的身份是“辦事人”不是“當事人”,可以給予最大化同情,但不能在辦案過程中摻雜太多情緒和感情色彩。沉著冷靜,鎮定自若才是律師的情緒底色,如果律師亂了陣腳,結果恐怕不會太理想。此為“跳出來”。
在辦案過程中,不排除有的家屬因為情緒失控或者賠償、補償杯水車薪,從而到相關政府部門、學校等辦公場所拉橫幅、設靈堂、干擾上述單位正常辦公、教學秩序,上述行為輕則涉嫌治安管理處罰,重則涉嫌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刑事犯罪。所以,律師應當將上述行為的風險及時提示和告知家屬并留痕,避免將來涉嫌刑事風險后歸責于律師沒有盡到提示義務。也是為了避免律師陷入執業風險,此為“躲出去”。
3、找好主事人
在死者家屬人數眾多的情況下,往往會出現許多左右律師的聲音。此時需要確定或為指派一名主事人(主事人有時并不一定是委托人)。推選的主事人首先能得到其他親屬的同意或者認可。其次可以代表其他親屬的意見,關鍵時候可以有決定權,律師可以將事情進展以及關鍵性的事務與主事人對接,再由主事人向其他親友傳達,這樣一來可以提高效率,二來可以減輕律師的溝通成本和壓力。
4、知己知彼與期望值管理
先明確己方當事人訴求。比如有的死者家屬是追究對方刑事責任而非賠償,有的更在乎名譽,需要在賠償外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當然大多數死者家屬還是要求賠償金額最大化,此為“知己。其次,充分研究和分析雙方的責任大小,了解對方的“痛點”。也要掌握能夠給對方施壓的證據和背后的法律依據。同時,充分利用信息了解對方的賠付能力、經濟收入、家庭狀況等客觀情況,此為“知彼”。
在明確責任劃分以及法律依據情況下,律師應當有一個預估值,家屬通過訴訟能夠取得多少賠償或者補償款,調解的利弊是什么,同時做好家屬心理期望值的管理。在客觀的證據基礎上將可能獲得的金額分析保守一些。因為,如果家屬沒有獲取律師預估的賠償款或者補償款,會認為律師分析不專業。如果獲得比預估數值更多的錢款,家屬的滿意程度會比較高。當然適用前提一定是建立在扎實的法律功底和專業分析基礎上,此為策略而非忽悠。
5、調解時機的把握
如果剛發生事故后調解,此時死者家屬要求往往較高、比較極端,較為主觀,要么閉口不談,要么要價偏高。并且,此時的雙方責任劃分仍未明確,所以事故剛剛發生之時并不是談判的較好時機,在事情冷卻一段時間后再去協商時機更為適宜,畢竟欲速則不達。
6、在原則與底線問題上,做一個“難纏”的律師
在合法的范圍內追求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律師的執業倫理之一,不論是作為被告方還是原告方,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都是律師的追求。但是如果聽到對方當事人或者律師評價“你這個律師真是比較好說話”其實在某種程度是律師失職的表現,因為律師無形中站到了對方的陣營中。我寧可看到為了自方當事人的利益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步步緊逼、據理力爭、毫不松懈的難纏又強勢的律師,而不要看到一個好講話的和事佬。后退容易,進攻難。當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特殊情況特殊對待,沒有統一的尺度和標準,需要律師靈活把握。律師最終的目的是以最快的速度、合理的成本支出達到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7、考慮自己,顧及他人
不論如何,律師首先不能先引起對方反感,不宜將自己過度的放在自方當事人立場上,而應該時不時向對方釋放出自己是第三方角色的信號,因此分寸感和尺度把握很重要。當然考慮自方當事人利益無可厚非,如果在自方當事人利益不受到減損的情況下也能夠顧及到對方的利益和感受,同時兼顧公平與正義,可能會更快促進雙方矛盾的化解。如果能夠做到案結事了,雙方都滿意則是很完美的結果。
8、談判是個心理戰,律師與當事人都要有耐心
談判是個心理戰,輸了氣勢就輸掉利益。往往有時間壓力的一方可能在最后的期限內因慌亂而作出錯誤決定,沒有時間壓力的一方反而表現會更輕松,對結果更有利。律師不能把握的談判時間長短,但可以把握好戰術和談判策略,有時可以把戰線拉長,有時則需要速戰速決。有時可以以退為進,有時則需要主動攻擊。但總體來說談判過程本身就比較煎熬,關鍵環節一定不能松懈,如果久拖不決或者對方沒有執行能力,抓緊訴諸法律程序。當然,前提永遠是律師畫路線,當事人來選擇。律師絕不能替代當事人做選擇。談判過程從來都是在曲折中前進,律師自己需要有耐心,也得教會自己的當事人有耐心。
五、寫在最后
大學生自殺,是個無比沉重的話題。鮮活的生命嘎然而止。帶著親人的絕望,帶著遺憾離開這個世界,或許他們把一些東西看的比生命更重要。從小到大,總有人教我們窮盡各種辦法去“贏”,但沒有教我們如何去坦然的面對“輸‘;總有人告訴我們要有更高的追求,但沒有人教我們在欲望大于能力時如何控制欲望;總有人告訴我們成績最重要,殊不知開心健康的成長最重要。心理學知識的匱乏與缺失、心理承受能力薄弱,使得那些“玻璃心”的學生雪上加霜,別人能夠經受住的困難、挫折、打擊對于他們來說可能是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所以,老師也好、醫生也罷,亦或律師,很多時候是一個良心活兒,有時你無意間的一句鼓勵的話語、一個溫暖的動作、一個善意的眼神可能會給那些敏感而無助的人多一點活下去的勇氣。因為對于我們來說這可能是一份時間久了會麻木的工作,但對于他的親人來說,這個人是他們的全部。當然,大學生自殺是個復雜的社會問題,背后有家庭、學校、社會的多重原因,僅僅靠老師的責任心無異于杯水車薪,但老師是靠近學生最近的人,對學生多一點留心,多一份責任或許能夠讓他們重燃生命的希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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