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李常永律師
【關鍵詞】受賄罪、無罪
【案情簡介】
2014、2015年,段某因涉嫌“受賄罪”,被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至某區人民法院。段某及其家屬委托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主任李常永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經一審力辯本案定性(“受賄罪”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犯罪數額,最終實現二審改判無罪。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辯護意見】
律師辯護意見(綜合一、二審):
一,段某不屬于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工作性質和內容中不存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職權,對公司財物不具有支配權,僅屬一般業務員,不具有“從事公務”的性質。
二,段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成立自首;本案罪名如何定性,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三,段某之行為宜定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段某應做無罪處理。理由是:根據該司法解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罪標準是“受賄罪”構罪標準的2倍。“受賄罪”的構罪標準至少是1萬元,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罪標準至少是2萬元。在本案中,段某的犯罪數額為一萬余元,沒有達到定罪標準。
綜上,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對段某宣告無罪。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段某受賄數額未達到“犯罪數額較大”標準,其行為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審被告人段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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