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李常永律師
【關鍵詞】強奸罪、無罪
【案情簡介】
2015年,蘭某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并批準逮捕。家屬慕名委托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業務主任李常永律師為其辯護。李常永律師在法庭上詳細發表了無罪辯護意見,條分縷析、深入細致地分析了該案全部證據,并得出“蘭某無罪、雙方系自愿發生性關系,被害人系因索要錢財不成而報案”的結論。經審委會研究決定,依法判決蘭某無罪,得以重獲清白、自由之身!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蘭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受朋友李某之邀,與網友馬某某組織的孫某某、喬某(自稱喬某)、屈某、惠某一起來某縣游玩,下午5時許入住穿芳峪鎮某農家院,用晚餐并飲用白酒啤酒,喬某酒醉。被告人蘭某遂起歹意,于當晚9 時左右,趁進入劉房間的喬某醉酒不能呼救反抗之機強行將其奸淫。被告人蘭某當晚被及時告發,后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意見】
在案證據只能證明蘭某與喬某發生了性關系,但是不能證明發生性關系時伴隨著“暴力”;據以認定蘭某違背喬某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喬某基于索要財物的動機而自愿發生性關系的合理懷疑,《起訴書》指控的“強奸罪”罪名不成立,蘭某無罪。
綜合本案時間起因、經過、結果,可以明確判斷本案蘭某與喬某系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被害人喬某系索要錢財不成而報警。
1,動機:喬某主觀上可能存在索要錢財的不正當動機。
2,飯前:喬、劉二人對206房間的選定順序,蘭某先于喬某選定了206房間作為住處,并且喬某在飯前就已經知曉。
3,飯中:喬、劉二人在吃飯期間的親密表現,喬某主動對蘭某親熱,不排除其主觀上懷有特定的動機。
4,飯后,喬、劉二人進入206房間的過程,在喬某事前已經明知206是蘭某選定的住處的情況下,仍主動自愿進入206,蘭某沒有強制、誘導動作。
5,喬、劉二人發生性關系時是否伴隨暴力——在案證據完全不能證明。
6,喬某撥打110報警,證據完全可以確定,喬某撥打110報警時,性關系早已發生完畢,喬所稱“蘭某實施強奸當時,我撥打110報警”的說法為虛假。
7,警察到來之后的表現,喬某拒不配合調查,是否發生過“強奸”嚴重存疑。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馬某約李某、喬某(女,45歲)及屈某、惠某(二人身份不詳),李某又邀請蘭某到某縣游玩。七人駕駛兩輛汽車,于當日17時30分左右到達某縣穿芳峪鎮某農家院,選定了二樓的4間客房。李某與蘭某將隨身物品放置在206房間,選擇入住該房間。18時許,喬某到二樓招呼同行人員吃飯,蘭某隨即下樓。席間,蘭某某與喬某相鄰而坐,二人均飲用白酒,并多次摟抱、耳語。飯后,喬某提議去唱歌,蘭某等人與喬某走出農家院,因未找到唱歌場所,遂返回農家院。喬某與蘭某相擁上樓,進入206房間。21時許,蘭某、喬某在206房間單獨相處時發生了性關系,之后二人因故發生爭吵。同行人員進入206房間詢問和勸解,喬某稱被蘭某強奸。22時09分45秒喬某第一次報警。22時17分,蘭某、馬某某、孫某某、惠某、李某五人離開農家院。22時40分左右,蘭某等人再次返回農家院勸解喬某未果,屈某亦與蘭某等人一同離開。自2014年9月15日22時18分40秒至2014年9月16日0時02分26秒,喬某又報警十三次。2014年9月16日凌晨,民警到達現場向喬某詢問情況,并要求喬某制作筆錄,喬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2014年9月16日9時50分至16時11分,偵查機關對喬某制作了第一次詢問筆錄,喬某稱被蘭某強奸。公安機關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偵查。2014年10月24日,蘭某得知自己被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并于當日被刑事拘留。后蘭某的親屬與喬某協商蘭某強奸事宜,喬某到公安機關作出三次陳述,稱案發當天其自愿與蘭某發生了性關系。后在公安民警的教育下,喬某再次陳述被蘭某強奸。現喬某因涉嫌偽證罪被取保候審。
綜上,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蘭某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辯護人發表的蘭某無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蘭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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