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魏彬偉律師
【關鍵詞】虛開專票,稅額60余萬元,撤案
【案情簡介】
天津某金屬材料公司與天津某服務公司在沒有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該服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0余份,價稅合計420萬余元,稅額60余萬元。韓某系該服務公司財物負責人,按照公司負責人的指使,實施了資金回流行為。
【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如果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成立,當事人韓某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金額60余萬元,已經達到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的標準(50萬元),面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案件爭議焦點】
公司財務負責人與企業負責人往往關系密切,在虛開類犯罪中,由于財務參與程度較深,一般很難脫罪。但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本案中,當事人韓某雖然作為財務負責人,客觀上參與了虛開專用發票的行為,但其主觀方面是否明知,卻是本案存在的疑點。
辯護人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實,當事人沒有參與事先的共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盡到了注意義務,且認定其主觀明知的證據不客觀不真實且為孤證,故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當事人韓某主觀方面具有犯罪故意,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辯護意見】
(一)韓某主觀上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不明知
1、沒有參與事先通謀
2、事中對虛開行為并不明知
3、韓某在履行職責工作中盡到注意義務。
(二)認定韓某明知的的筆錄不客觀、不真實,且為孤證
(三)韓某銀行卡上收到數筆款項與本案無關
(四)根據財務工作實際,認定韓某涉案不符合常情常理
【裁判結果】
天津市某檢察院充分采納了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認為公安機關認定韓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兩次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最終對韓某做出撤案處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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