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田苗苗律師
【關鍵詞】信用卡詐騙、緩刑
【案情簡介】
沈某在某某銀行申領信用卡,并辦理了借款總額為30萬元靈活還款分期業務,后經某某銀行多次催繳,被告人仍不能歸還欠款。遂被告人沈某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提起公訴。根據《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0萬元的數額屬于數額巨大。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應屬于刑法196條,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辯護意見】
被告人沈某的家屬慕名前來,委托田苗苗主任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田苗苗主任通過多次會見當事人,與被告及其家屬溝通,與檢察院和法院也進行了多次交流,并提交了十多頁的法律意見書和辯護意見。
一、 被告人沈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一,其在2013年申領信用卡時名下有大量資產,具備還款能力。其二,被告人沈某也不具有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導致無法歸還的行為。其三,被告人沈某也不具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行為。其四,被告人沈某也不具有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行為。其五,被告人沈某沒有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最后,被告人沈某無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二、被告人沈某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1、本案被告人沈某沒有超過期限透支。
2、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某某銀行進行過兩次催收。
3、本案被告人沈某在偵查機關立案時不具有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的情形。
4、被告人沈某還款不能系由于某某銀行將卡鎖死的原因。
關于本案量刑,辯護人認為即使認定被告人沈某構成犯罪其也具有如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請求合議庭對其免除處罰。
1、被告人沈某具有自首情節。
2、被告人沈某在人民法院判決前已經歸還全部款息近50萬元。
【裁判結果】
通過田苗苗律師與沈某及沈某家屬的溝通,沈某如實供述自己所犯事實,并且家屬配合退繳了全部贓款,最終減輕判處,判決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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