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李常永律師
【關鍵詞】 非法經營、銷售假藥
【案情簡介】
《起訴書》指控:XX年XX月,被告人汪某預謀用國產胰島素分裝后冒充進口胰島素銷售。汪某從其他被告人處購買包裝封口機、訂購大量包裝盒、印刷假藥盒等。XX年XX月起,汪某等人開始在某平房內實施抽取、注射、分裝、封口、包裝等生產假藥的行為,并對外銷售。同時,汪某在沒有藥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某市回收“醫保藥”后,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通過網絡向全國各地銷售,牟取暴利。后被警方查獲。
被告人黎某明知被告人汪某等人無藥品經營許可而對外銷售“醫保藥”和假藥,仍利用其某市某物流公司快遞員的身份為汪某等人對外寄售藥品提供幫助。
【辯護意見】
本案認定黎某構成“一罪”還是“數罪”的關鍵,在于其“主觀明知”:假如黎某明知自己幫助郵寄的藥品中既包含“醫保藥”,又包含汪某等人自行生產的“假藥”,則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的共犯,理應數罪并罰;假如黎某的辯解成立,則只應認定“非法經營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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