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趙鈺律師、許肇鵬律師
【關鍵詞】污染環境罪罪、取保、撤案
【案情簡介】
某月初,某省某縣公安局對某市運輸公司老板及員工涉嫌污染環境一案進行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行通律所趙鈺律師及助理許肇鵬律師受律所指派擔任該運輸公司老板T某的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據了解,T某經營的運輸公司與某省科技公司合作,負責該科技公司部分貨品的運輸。T某的運輸公司曾幫忙運輸過該科技公司生產所產生的大量廢水,將廢水拉到某市進行處理。
【辯護要點】
犯罪嫌疑人T某不構成污染環境罪,故沒有必要對其長期羈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依法會見嫌疑人T某后,了解基本案情得知:T經營的某市運輸有限公司,與某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負責該科技公司部分貨品的運輸。其中T某的公司曾幫忙運輸過科技公司生產所產生的廢水,將廢水拉到某市進行處理。對此T某找到某市的一家污水處理廠,該污水處理廠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及污水處理資質,以一車500元的價格讓該污水場處理污水。后經公安機關調查,該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資質已過期,且處理污水的價格低于市場價。
首先,辯護人認為,T某并不構成污染環境罪中的主觀故意
T某從事行業并不是污水處理行業,非專業人士,對污水廠的上述異常情況在案發前毫不知情,其已經做到了基本的審核義務;再加上T某及公司的員工自始至終未對污水進行肆意排放或者傾倒,并不認罪。在這類案件中,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環境污染犯罪的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污染物種類、污染方式、資金流向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其次,在案沒有任何關于污染結果地的相關證據。《環境解釋》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規定為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之一,辦案單位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準確認定“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但在本案中,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何處是因T某及公司員工對污水進行肆意排放或者傾倒而造成損害,缺乏環境污染結果地的關鍵性證據。
再者,某省某縣管轄存在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跨區域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
在本案中,T某經常居住地在某市,即使T某和員工存在肆意排放或者傾倒的行為,環境污染結果地也在某市,雖然T某的車隊是從某省某縣將廢水拉到某市,但是在某省某縣只是簡單合法的運輸行為,在本案中T某及公司員工否認對污水進行肆意排放或者傾倒且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證明其所言非虛的前提下不宜認定某省某縣屬于環境污染行為的發生地。因此某省某縣管轄存在問題。
綜上所述,根據本案嫌疑人T某的涉案情況,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污染環境罪,故沒有必要對其長期羈押。
【裁判結果】
趙鈺律師團隊介入后堅持認為本案系無罪案件,并向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提交了T某不構成污染環境罪的法律意見書,最終當事人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一年后,公安機關予以撤案,當事人獲得實質的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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