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趙鈺律師
【關鍵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逾千萬、緩刑
【案件經過】
經審理查明,天津XX公司系XX集團下設門店,于2014年在本市注冊成立,公司自成立以來,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在公眾場所散發傳單材料的方式進行公開宣傳,以高息為誘,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保本付息,在收取集資參與人集資款后,與集資參與人簽訂《居家服務合同》,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被告人劉某自入職任業務員,后任銷售主管。經審計,其實際吸攬資金金額929萬元,實際損失金額798萬元。
【主要辯護意見】
1.找出相關的重復投資、掛單、返客戶提成情況等情況整理提交相關證據,提出對涉案金額的異議,將劉某的非法所得壓到最低,從而影響后續的退賠及罰金;
2.從劉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實際參與程度淺、行為危害程度低、貢獻程度低、非法所得獲利較小五個部分辯護,認為劉某系從犯;
3.自首、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家庭情況從而爭取緩刑
【裁判結果】
本案非法吸收存款罪涉案金額如此巨大,在律師介入前當事人已經被逮捕,案件至今有如此結果確實不易。很多律師在非吸案件中,往往忽視對重復投資、掛單、返客戶提成等情況的辯護及證據梳理,但這個案件中本律師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組織相關證據、調取銀行流水,證人證言、調查走訪等,成功壓低了劉某的非法所得數額,減少了其后續退賠及罰金的量刑。關于經濟罪名的刑事案件,刑期不是唯一目的,為當事人達到雙贏才是律師的價值所在。
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6名被告人,劉某在起訴書中原本系第一被告人,涉案金額及造成損失金額最多,職位最高。但經過律師的努力,被告人劉某在其他被告人被判處實刑的前提下,刑拘一年多最終重獲自由,同時劉某在法院審理階段退賠的金額同其他同案犯相比大幅度下降,退賠金額總數僅排在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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