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張圓圓律師、李常永律師
【關鍵詞】 敲詐勒索、房產予以返還、罰金減半
【案件經過】
XX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8年11月期間,被告人付某某伙同蘇某某、王某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以“XX勞務市場”為名,雇傭被告人付某某等人以辱罵、毆打等方式,強迫在此等活的齊某某等眾多務工人員辦理“勞務證”并按月繳納十元至上百元不等的“管理費”,斂財共計百余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查封了王某某名下房產。在一審判決中,上述房產被追繳。并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主要辯護意見】
關于財產部分,辯護人的辯護思路為一審判決中將王某某名房產予以追繳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涉案房產不應當被追繳。
一、關于涉案房產首付款的構成。
二、關于涉案房產的還款部分。
三、查扣涉案房產程序不合法。
四、涉案財產是被告人家中唯一住房,如被追繳被告人及其家屬將失去住處。
【裁判結果】
發回重審后一審判決王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5萬元。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上述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系犯罪違法所得。查封的房產和查封并扣押的車輛予以返還。
【律師點評】
此案件給我們一個啟示,在定性和量刑改變困難的情況下,積極爭取財產刑的辯護。此案被告人王某某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七年,罰金50萬元。二審發回重審后,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七年,但罰金變為25萬,查封的房產予以返還,查封并扣押的車輛予以返還。即雖然定性和量刑未做改變,但定性和量刑的辯護影響到財產刑的判決。保護了被告人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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