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趙鈺律師
【關鍵詞】敲詐勒索罪;無罪辯護;
【案情簡介】
當事人被刑拘于XX年3月21日,那個時候某市“掃黑除惡”運動正進行得如火如荼,孩子的父親來到律所委托的時候,心急如焚:一方面是家中有即將分娩的兒媳婦正在急切著盼著老公回家,一方面從民警聽說本案是地區典型涉惡案件,又擔心兒子被判以重刑。這個時候對于家屬來說找個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是最為緊要的事情,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趙鈺律師接受委托。
【辦案經過】
律師介入后發現,當事人否認自己及公司工作人員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借款人交出財物,對此趙律師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及接待家屬公司員工、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進行溝通等。4月19日案件如期到了檢察院報捕,趙鈺律師第一時間遞交《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書》以及無罪的《法律意見書》,約見承辦檢察官,面談以及電話溝通數次,最終4月25日下午五點多家屬接到了公安機關給打的電話,當事人不予批準逮捕,成功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案件予以撤銷。
【辦案心得】
這個案子趙鈺律師現在回憶起來內心都抑制不住的激動與緊張,雖然短短25天,但這25天卻關乎了很多人的自由,關乎到了多個家庭的幸福,一旦公司負責人予以批捕,員工及相關人員會陸續被采取強制措施予以立案,一個人的取保撤案影響著案件全局的發展。這25天內,18個工作日,趙鈺律師共計安排了4次會見,5次接待家屬及其員工,3次前往派出所及公安分局,2次前往檢察院,好幾次與辦案人員溝通案情到了傍晚,依稀記著派出所門前的車水馬龍,記著夕陽斜下的余暉,雖然辛苦,但卻甘之如飴……
法律辯護意見摘要: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經依法會見嫌疑人,了解到:
1.嫌疑人本人否認曾對被害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從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
2.嫌疑人本人供述,其不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即使嫌疑人存在向報案人索取財物的行為,但其只是根據《手機租賃及服務合同》索要租金或者違約金,不是非法強索他人財產。
根據本案嫌疑人的涉案情況,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一、被告人沒有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不構成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嫌疑人否認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即使被害人存在相關指證,但其身份屬于利害關系人,現有證據是否存在電子證據或者通話錄音予以佐證,如何認定該事實是否真實存在?因此,被告人很有可能不構成本罪的客觀要件。
二、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不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司法實踐中,判斷核心在于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的非法占有目的。
1.“前因”是否存在直接影響敲詐勒索等財產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通說認為,具有正當權利的人即使將脅迫作為實現權利的手段,也不宜認定為犯罪。比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案中,嫌疑人根據《手機租賃及服務合同》向被害人索要租金或者違約金,即使存在脅迫等手段,但其具有合同所約定的正當權利,不宜認定為犯罪。
2.敲詐勒索罪中有“因”的正當性判斷
在有因的前提下,判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構成財產犯罪,還要看原因是否正當。原因的正當性判斷又包括以下幾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原因是否客觀存在?
本案中各位被害人出現違約的情形都是由被害人本人自身導致的,其違約行為并不是嫌疑人刻意設計追求實現的。
第二,原因是否合法?
本案中,被害人與X公司自愿簽訂《手機租賃及服務合同》,被害人也因此獲得Iphone手機的使用權,該合同并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且所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保護,因此嫌疑人依據合同約定在被害人出現違約情形后,向被害人索要后續租金或者違約金系合法權利。
備注:該合同是否合法,為了方便理解可將手機租賃合同簡化為借款合同,也就是被害人借款8316元,一年期間歸還,按照每周還225元的標準,到期后共計還款10800元(225*4*12),符合最高院關于處理民間借貸糾紛司法解釋中對于借款利率的規定。
第三,原因是否應有所限定,即行為人索要的財物價值是否超出了債權的數額范疇?
據了解,本案嫌疑人向被害人索要租金或者違約金完全依據根據涉案合同約定,沒有存在多要的情況,有的時候甚至為了便于解決糾紛,通過協商的方式降低還款金額。因此嫌疑人索要的財物價值沒有超出了債權的數額范疇。
綜上所述,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不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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