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刑事 受賄罪 無罪判決
基本案情
2014、2015年,段某因涉嫌“受賄罪”,被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至某區人民法院。段某及其家屬委托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其辯護人。
相關條文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法理分析
受賄罪的辯護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資格辯護:
確認被告人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果不是,受賄罪的主體要件不成立。
二、主觀故意辯護:
證明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即被告人確實不知道對方給予財物是為了謀取利益。這可以通過審查雙方的交易行為、歷史背景、社會環境等因素來綜合判斷。
三、行為性質辯護:
分析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即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并且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這需要詳細審查交易的背景、時機、方式以及財物的性質和金額等。
四、數額辯護:
如果案件中的受賄數額未達到法定的定罪標準,可以主張受賄罪的構成需要達到一定的數額門檻。
五、法律規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辯護:
考慮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如自首、立功、被害人諒解等。
六、證據辯護:
對檢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質疑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特別是對于言詞證據,要尋找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案件結果
經一審力辯本案定性(“受賄罪”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犯罪數額,最終實現二審改判無罪。
律師思路
一,段某不屬于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工作性質和內容中不存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職權,對公司財物不具有支配權,僅屬一般業務員,不具有“從事公務”的性質。
二,段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成立自首;本案罪名如何定性,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三,段某之行為宜定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段某應做無罪處理。理由是:根據該司法解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罪標準是“受賄罪”構罪標準的2倍。“受賄罪”的構罪標準至少是1萬元,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罪標準至少是2萬元。在本案中,段某的犯罪數額為一萬余元,沒有達到定罪標準。
綜上,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對段某宣告無罪。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