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型冠狀病毒導致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少以線下消費為主的餐飲行業、影院和經濟實力相對較弱,抗風險能力較差的中小微企業,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寒冬”,租金壓力不言而喻。
為此,不少“中國好房東”如保利商業、萬達商管集團、寶龍商業、華潤置地等近千家企業主動放棄自身利益,提出了階段性減租、免租、免物業費的政策。上述企業的行為讓我們切實感受到了企業社會責任。
但是,并非所有的中小微企業都有幸能遇到“中國好房東”,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非常時期,關于租金減免事宜,是否只有出租方行慈善之舉,才能減免,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性規定?針對該問題,本文進行如下解讀,以供參考。
一、因疫情影響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
(一)不可抗力 1、何為“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適用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法律規定指引】: 1、《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根據上文所述,本次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新冠肺炎疫情自2019年底爆發,2020年1月世界衛生組織針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召開了緊急委員會議并宣布此次疫情被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這是世衛組織對流行病的一種較高級別的預警,也意味著新冠肺炎疫情的嚴重、突然和意料之外。而且截止目前,仍無有效的方法阻止其傳播,也未有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其定性應為不可抗力,于法有據,于理恰當。 4、承租方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減免租金 既然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那么商業物業的承租方在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能否援引不可抗力作為減免租金的法定事由,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1)若因政策管控(如為避免聚集性疫情爆發,有關部門要求人流量較大的商場、電影院等場所關閉)導致承租方無法使用租賃物用于經營,承租方可主張免除該期間的租金; (2)疫情防控期間,雖然未影響承租方使用租賃物,但因政策管控致客流量銳減,最終導致承租方收益明顯、大幅度減少的,可主張酌情減免該期間的租金。 【案例指引】: 案例一、(2014)廈民初字第275號案件,該案件中認定“2003年5月28日,廈門市政府關于野生動物救護有關問題形成會議紀要,對于受“非典”影響,海滄野生動物園旅游景點的門票收入急劇下降,旅游園區內飼養的野生動物因饑餓面臨著生存危機引起廈門市政府的高度重視,會議要求海滄管委會免收廈門海滄野生動物園從2003年4月1日至9月30日半年的土地租金。海滄管委會也派人參加,因此,該會議形成的紀要,海滄管委會應自覺履行”; 案例二、(2018)晉04民終2272號案件,該案件中認定“承租人剛經營酒店不久,因抗擊“非典”關門歇業,歇業5個月,2014年5月許,酒店逢門前榆黃路拓寬改造,又歇業5個月,“非典”、榆黃路拓寬改造均是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間承租人沒有經營收入,依法應免除承租人10個月租金11÷12×10≈91667元” (二)公平原則 1、公平原則的法律規定及意義 根據《民法總則》第六條之規定,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主要表現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機會平等、當事人的關系上利益應均衡,合理分配義務及當事人合理地承擔民事責任。該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保證私法自治原則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規定指引】: 《民法總則》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承租方能否以公平原則為由主張減免租金 “非典”疫情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6月11日公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該通知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雖然該通知已于2013年廢止,但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本次疫情與“非典”疫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上述通知仍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根據上文所述,本次疫情應屬于不可抗力,但是否影響承租方使用房屋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相關部門未強制要求關停,但承租方繼續經營有可能會造成人員聚集,疫情傳播,承租方自行關停的情況下,可以公平原則為由主張減免租金。 【案例指引】: 案例三、(200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354號,該案件中認定“基于我國在2003年春夏季節發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也是公知的事實,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上訴人提出其停業3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訴人所欠租金中應扣除3個月的租金”
二、租金減免的政策規定
目前,已有地方政府陸續推出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應對疫情的不利影響,減免租金便是是其中一項重要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20年2月3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其中第13明確規定“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運營方對中小微租戶適度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各區對采取減免租金措施的租賃企業可給予適度財政補貼”;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20年2月6日發布了《天津市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進一步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其中第7條明確規定“給予中小企業房租優惠。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及公建配套菜市場,免收3個月房租、3個月房租減半。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為租戶減免租金,由雙方協商解決” 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6日發布了《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第9條明確規定“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鼓勵其他物業持有人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租金。免租金兩個月以上的企業,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 疫情面前,經濟活動勢必受到限制,出租方與承租方作為經濟利益共同體,出現糾紛時,建議雙方本著公平的原則,以減免部分或延遲支付租金的方式,守望相助,共渡難關,避免訴累。 END
劉筱旭律師,畢業于天津理工大學,現系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作風穩健,待人坦誠豁達,長期致力于法律問題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對民商法領域訴訟問題具有深入的研究,并對相關問題具有獨特的見解。自執業以來,其將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與嫻熟的法律實務技巧相結合,洞察案涉糾紛的交易架構、剖析案件癥結之處,故其參與承辦的各類民商事案件,贏得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主要執業領域包括但不限于: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婚姻家事糾紛等。 劉筱旭律師秉承“行維權之道,通正義之門”的職業理念,致力于為委托人及企事業單位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精細化辦案,把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當作自己最大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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